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7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戴镜波与刘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镜波,刘伟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2924号原告:戴镜波,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刘伟兴,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原告戴镜波诉被告刘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镜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戴镜波负担。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麦倩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