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永祥、严学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王永祥,严学友,曹清安,欧登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367号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89号3幢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永祥。诉讼代表人: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被告:王永祥,男,196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严学友,男,197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曹清安,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欧登琼,女,196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祥、严学友、曹清安、欧登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重庆戎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