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莒县翡璞服装厂、宋时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翡璞服装厂,宋时友,许衍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1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莒县翡璞服装厂,住所地莒县桑园镇徐家官庄村,注册号3711222300003835。诉讼代表人:徐富苓,该厂投资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时友,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衍会,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现住莒县。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宋时友、许衍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