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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民终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莒县翡璞服装厂、宋时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莒县翡璞服装厂,宋时友,许衍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14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莒县翡璞服装厂,住所地莒县桑园镇徐家官庄村,注册号3711222300003835。诉讼代表人:徐富苓,该厂投资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时友,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许衍会,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现住莒县。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因与被上诉人宋时友、许衍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17)鲁1122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莒县翡璞服装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玉国审判员  韩文卓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