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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冯雍斐申请执行周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雍斐,周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22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冯雍斐,男,198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被执行人周潜,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冯雍斐申请执行周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冯雍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周潜返还申请执行人冯雍斐定金10万元,赔偿损失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1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潜应当交纳执行费1490元。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107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债权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