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水淼与周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水淼,周守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933号原告:陈水淼,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周守满,男,1963年8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水淼诉被告周守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水淼、被告周守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广丰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6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63,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借期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取,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周守满辩称:对借款事实不持异议,但被告现在经济困难,要求借款分批归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8日,被告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3,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同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期三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考虑到被告经济困难,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均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周守满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陈水淼借款,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周守满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引起本案纠纷,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守满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陈水淼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莲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