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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富与被告绥芬河市中旅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富,绥芬河市中旅国际旅行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763号原告:李德富,男,195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被告:绥芬河市中旅国际旅行社(未出庭,其他身份事项不详)。原告李德富与被告绥芬河市中旅国际旅行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2016年7月17日,原告李德富、被告绥芬河市中旅国际旅行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富负担。审判员  车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戴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