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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侯安泽不服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安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21行初12号起诉人:侯安泽,男,生于1946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2017年7月14日,本院收到侯安泽的起诉状,侯安泽起诉称因不服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旺国土资(2016)XX号文件中关于侯安泽信访事件的调查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文件中关于其信访事项的调查报告,要求旺苍县国土资源局重新核实情况,对占用侯安泽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并予以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旺苍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旺国土资(2016)XX号文件系该局向省委巡视组作出的关于侯安泽信访事项调查的回复,系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过程中的公文来往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对已经做出的生效的行政行为申请监督的,监督机构的答复等属于重复处理行为,在没有新的行政行为做出前,亦不具有可诉性。综上,侯安泽针对旺苍县国土资源局对省委巡视组的回复的起诉,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一条第二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侯安泽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建军审判员  杜志义审判员  何文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