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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根辉与杨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辉,杨邦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911号原告:李根辉,男,195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清,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杨邦文,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辉与被告杨邦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根辉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辉以被告杨邦文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为137元,由原告李根辉负担。审判员 江  海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