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宪煊与廖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煊,廖平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70号原告:曾宪煊,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民,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廖平生,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煊与被告廖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宪煊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宪煊负担。审判员 廖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