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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宪煊与廖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宪煊,廖平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70号原告:曾宪煊,男,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新民,男,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广昌县人,住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廖平生,男,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煊与被告廖平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宪煊于2017年7月1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宪煊负担。审判员  廖忠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功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