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唐述云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唐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2执392号申请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54576685J(1-1)。法定代表人:王立洋,董事长。被执行人唐述云,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述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2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述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唐述云所有的繁昌县绿友园艺场(账号18×××82)的银行存款79208元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玉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