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国银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李国银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特23号申请人(甲方):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黄冈市黄州区三台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8GLGQ0Q。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珂,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申请人(乙方):李国银,男,汉族,1958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李国银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6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乙方李国银于2017年7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甲方借款人民币本金300万元整,甲方黄冈银盛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借款利息,并不再追究乙方李国银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二、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承诺不得反悔违约。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盖章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经黄州区东湖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龙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