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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36号申请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无棣县埕口镇政府驻地、大济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公司住所:滨州市北海新区滨港四路。法定代表人薛鸿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珑耀塑胶有限公司(2015)棣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山东三岳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商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