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92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天兰与陈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兰,陈松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8号申请人李天兰,女,彝族,1981年3月11日生,小学文化,现住云县大寨镇,身份证号:XXX。被申请人陈松发,男,汉族,1971年2月28日生,现住双江自治县,身份证号:XXX。申请人李天兰与被申请人陈松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0925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陈松发欠申请人李天兰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7年7月31日前付清,款项直接由陈松发汇入李天兰账户;二、若到期不付,陈松发从李天兰向云县大寨镇贷款之日起承担月息2%的利息,连本加息于2017年12月30日付清;三、申请人于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之日撤回执行申请;四、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学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