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衡思烈与李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思烈,李学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初1176号原告:衡思烈,男,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洋溪镇居民。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林,系四川今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生,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居民。原告衡思烈与被告李学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衡思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思烈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思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原告衡思烈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银人民陪审员 徐 迪人民陪审员 冯朝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文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