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8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锋、陶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锋,陶玉芳,陈刚,陶万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873-2号复议申请人:陈锋,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复议申请人:陶玉芳,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复议申请人:陈刚,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被申请人:陶万松,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陶万松与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皖1622民初3873-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陈锋、陶玉芳、陈刚不服,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陈锋、陶玉芳复议称,(2017)皖1622民初3873-1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位于蒙城县××××路南侧两处房屋,不是陈勇所有的产权,属于申请人所有,有2009年12月11日下发的房地产权证证明。裁定书中查封的证号12267系老号,后更换新证号为房地权蒙字第23270号,系查封错误。为此,申请裁定撤销错误查封的部分。陈刚复议称,(2017)皖1622民初3873-1号民事裁定所查封的位于蒙城县板桥集镇靖成彩印有限公司相关资产,其中北厂部分不属陈勇所有,属于申请人所有,是2012年申请人和板桥集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创办的返乡创业园标准化厂房,有合同为证,系查封错误。为此,申请裁定撤销错误查封的部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皖1622民初3873-1号保全民事裁定作出后,蒙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办理查封登记手续时发现,原陈勇位于蒙城县××镇瓦埠村××路南侧两处房屋(证号12267)已过户至陈锋、陶玉芳名下,未予办理查封手续,该房屋未查封。查封蒙城县靖成彩印有限公司资产时,陈勇提出异议称该公司北厂不属于其所有,该北厂资产未查封,仅查封该公司南厂资产。现陈锋、陶玉芳、陈刚提出异议,本院对原保全裁定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勇位于蒙城县丽都花园2号楼301室房屋(证号16284)、蒙城县靖成彩印有限公司南厂资产(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三年;二、查封陶万松位于蒙城县马沟土产杂品公司院内后一栋东至西8-10间房屋(房地权蒙字第××号)及担保人方皊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615号北美印象雅苑8幢201室房屋(房地权证合庐字第××号),期限三年;三、撤销本院(2017)皖1622民初3873-1号保全民事裁定。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葛子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