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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永元与周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元,周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924号原告:葛永元,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周秉富,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葛永元与被告周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葛永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永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永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葛永元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