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永元与周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元,周秉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924号原告:葛永元,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告:周秉富,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原告葛永元与被告周秉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葛永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永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永元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葛永元负担。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