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世泼、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世泼,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世泼,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23745085926B。法定代表人陆艳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泼与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徐世泼借款713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500元,执行费953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拒不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62305元。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由天台县人民法院和椒江区人民法院采取拍卖措施,相应款项已进行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世泼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2017年7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世泼回告本案执行情况,徐世泼对此无异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破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世泼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23执3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台州天仪表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履行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卫审 判 员 王才荣代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占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