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执1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任玲平、龚加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任玲平,龚加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4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邵世海,经理。被执行人:任玲平,女,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加勒,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任玲平、龚加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物业费3057.6元及违约金305.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元(从2017年2月15日计算至2016年4月24日),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5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其它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