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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卫民、任遂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卫民,任遂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财保6号申请人:吴卫民,男,住陕西省平利县。被申请人:任遂国,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人吴卫民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遂国驾驶的鄂F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鄂F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8年1月17日前。案件申请费8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斯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