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74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吕剑。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鹏,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联发高分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431226,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表人:冼全发本院在执行浙江中天氟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远市清新区联发高分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机器设备在诉讼期间查封、现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9695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