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培虎与唐永生、贺文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虎,唐永生,贺文俊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3806号申请人:张培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申请人:唐永生,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贺文俊,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培虎与被申请人唐永生、贺文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唐永生、贺文俊责任账户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祖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小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