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艾艳平、刘兴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艳平,刘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艾艳平,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经常居住地秭归县。被执行人:刘兴发,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地秭归县。申请执行人艾艳平与被执行人刘兴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27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兴发协助申请执行人艾艳平办理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74号第二层房屋的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兴发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74号第二层房屋的不动产权(产权证号10××77)。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尹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