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罗飞与刘宗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飞,刘宗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8民特15号申请人罗飞,男。申请人刘宗贵,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罗飞与申请人刘宗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罗飞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刘宗贵在镇巴县青水镇苗民新区挡土墙护坎工程施工中受伤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等级预估九级)、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9万元,已支付1.4万元,下余5.5万元于2017年7月14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庭已支付);二、申请人罗飞给付补偿款后,就本次纠纷申请人刘宗贵不得再向申请人罗飞提出任何要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飞与申请人刘宗贵于2017年7月13日经镇巴县泾洋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确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谭学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开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