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与王开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王开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518号原告: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法定代表人:胡立群。委托代理人:赵伟,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王开培,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开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晓敏代理审判员  龚 鹏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