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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温华有、邓绍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华有,邓绍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特50号申请人温华有,男,1977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人邓绍荣,男,1982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华有与邓绍荣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于2017年7月8日经石城县琴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乙方(邓绍荣)同意于2017年7月30日前归还甲方(温华有)的借款本金计人民币30万元整,并按月利率2%自2012年11月21日起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温华有与邓绍荣于2017年7月8日经石城县琴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宙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