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胡兴书、常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书,常忠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36号之一申请人:胡兴书,男,汉族。被申请人:常忠礼,男,汉族。原告胡兴书与被告常忠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兴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忠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获嘉县东环路支行账户XXXX账户内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兴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忠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获嘉县东环路支行账户XXXX账户内存款45000元,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胡兴书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