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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小梅诉被告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梅,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4237号原告:袁小梅,汉族,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杜红,汉族,住成都市,身份证号码。原告袁小梅诉被告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袁小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小梅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