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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肖大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368号原告:肖大有,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陋室西街309号,组织机构代码85381492-X。负责人:荆晓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训贵,和县历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肖大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肖大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大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大有负担。审判员  洪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