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圣龙、陈盛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龙,陈盛禄,迎祥饮品(香港)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陈圣龙,男,1958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陈盛禄,男,195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竟远,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迎祥饮品(香港)文化有限公司(原香港世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马宝道41-47号华宝商业大厦905室。法定代表人:汤浚君,该公司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洪民四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迎祥饮品(香港)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迎祥饮品(香港)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万诗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