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王林林与刘连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林,刘连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民初1033号原告:王林林,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连锁,男,51岁左右,灵寿县青同镇东青同村。原告王林林与被告刘连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林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连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林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林林负担。审判员 康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