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安岳县小余冷冻食品店与蒋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小余冷冻食品店,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小余冷冻食品店,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166号1幢1单元101号。经营者:余吓珍,女,生于1980年10月9日,汉族,居民,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四川省安岳县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蒋凯,男,生于1964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小余冷冻食品店与被执行人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2021民初26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蒋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凯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小余冷冻食品店给付货款37000元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费455元。但被执行人蒋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凯在中国银行安岳支行有养老金账户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蒋凯在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