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素清与被执行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等3公司、张晓杰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清,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朝阳丰和商贸有限公司,张晓杰,姜莉梅,王化芹,张梓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私营业主,住建平县。被执行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朝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梓豪,经理。被执行人:朝阳丰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朝阳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化芹,经理。被执行人:张晓杰,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姜莉梅,女,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王化芹,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张梓豪,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朝阳市双塔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素清与被执行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等3公司、张晓杰等4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已经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辽1322民初52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扣划被执行人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姜丽梅的个人账户存款50000元、61990后,又扣留了朝阳市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应支付给朝阳众鑫物流有限公司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款200万元。申请人暂时不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刘景学执行员 赵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