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8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升强申请执行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2017)川1028执2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升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叶升强,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友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叶升强与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优诺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歇业,拖欠工人工资及银行贷款严重,明显资不抵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正在准备将执行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隆劳人仲案字(2016)第116-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付邦青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