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洪春与被执行人耒阳市大和圩乡瑶洞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春,雷新会,耒阳市大和圩乡瑶洞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春,男被执行人雷新会,男被执行人耒阳市大和圩乡瑶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雷六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春与被执行人雷新会、耒阳市大和圩乡瑶洞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耒阳市大和圩乡瑶洞村村民委员会依照判决履行了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雷新会与申请执行人刘洪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刘洪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海林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