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82民初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阳红艳与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红艳,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728号原告:阳红艳,女,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〇五一基地内。法定代表人:吴振国,董事长。原告阳红艳与被告陕西华山御温泉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阳红艳以已私下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阳红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红艳负担。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