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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劲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劲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锋华,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劲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23号富中才智中心17层1号。法定代表人:曹安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吉胜,北京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劲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44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温 迪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