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瑜与潘玉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潘玉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74号原告:张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玉葵,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潘玉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玉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对被告潘玉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