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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4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瑜与潘玉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瑜,潘玉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374号原告:张瑜,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陆汉明,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玉葵,女,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瑜与被告潘玉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玉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瑜撤回对被告潘玉葵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瑜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