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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与李春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李春堂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3493号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法定代表人:汤志如,该社区书记。被告:李春堂,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市。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诉被告李春堂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市普兰店区莲山街道高瓦房社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春堂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对被告李春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秀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