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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谭振杰与邓伟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振杰,邓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谭振杰,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邓伟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谭振杰与被执行人邓伟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邓伟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谭振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邓伟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书向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甘肃陇运三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了邓伟伟所欠其公司各项费用39073.59元证明材料,我院依法扣划了剩余的10926.41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邓伟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振杰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邓伟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谭振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谭振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瑛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