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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丽、刘梦楠与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刘梦楠,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39号之一申请人:张丽,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天驿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刘梦楠,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天驿小区*号楼*单元***室。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额尔古纳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风尚小镇新城村村委会10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于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晓峰,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婧,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刘梦楠与被告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丽、刘梦楠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账号为0607036109020155752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张丽、刘梦楠以智绪霞、赵贤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拉镇十居93号区5-6-112盛达家园综合1号产权证号为内蒙古自治区字第126011600960号房屋一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丽、李梦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额尔古纳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额尔古纳市支行账号为0607036109020155752账户中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丽杰人民陪审员  唐金泉人民陪审员  于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乃仁附: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