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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秀珍、倪玉信与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倪玉信,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96号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女,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申请执行人:倪玉信,193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86号。被执行人:赵洪泉(曾用名赵洪全),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席家屯。被执行人:刘国君,男,30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民主乡胜利村。被执行人:邹德才,男,34岁,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胜利村。本院在执行张秀珍、倪玉信与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张秀珍、倪玉信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506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邹德才自动履行10000元,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张秀珍、倪玉信未能提供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赵洪泉、刘国君、邹德才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昭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