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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894号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经营场所:成华区。经营者:陆冬杰,汉族,住河南省,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明,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孙士东。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89元,由原告成华区永鑫鑫不锈钢经营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范 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子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