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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学春与天津市金属网一厂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春,天津市金属网一厂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056号原告:李学春,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生,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属网一厂(注册号1201100000002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工区金属网厂内。法定代表人:谷惠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新,男,天津市金属网一厂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楠,男,天津市金属网一厂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春与被告天津市金属网一厂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