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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曹学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1023执184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学香与被执行人安先兴(2017)浙1023执18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学香申请将安先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先兴未履行(2017)浙1023民初01694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先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