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陈辉、姜威妤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雪峰,陈辉,姜威妤,南通智诚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峰,男,1979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亚东,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辉,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厅,启东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威妤,女,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智诚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陈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明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永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雪峰与被上诉人陈辉、姜威妤、南通智诚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徐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商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启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雪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85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