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亚华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405号原告曹亚华,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于海涛(曾用名于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华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东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