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曹亚华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亚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405号原告曹亚华,女,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于海涛(曾用名于涛),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亚华诉被告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亚华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亚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都兴东人民陪审员  王学彬人民陪审员  江绍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