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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书艳申请执行阿拉坦敖其尔、乌兰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书艳,阿拉坦敖其尔,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于书艳,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阿拉坦敖其尔,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乌兰,女,1962年2月3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65号于书艳申请执行阿拉坦敖其尔、乌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727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阿拉坦敖其尔、乌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64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拉坦敖其尔于2017年7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18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执行标的款46700元从被执行人所有的禁牧补贴款中给付,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于书艳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