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跟党与被执行人郭朝阳、郭琦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跟党,郭朝阳,郭琦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773号申请执行人何跟党,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朝阳,男,1962年4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郭琦桢,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何跟党与郭朝阳、郭琦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6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朝阳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二、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琦桢及其共有存款(收入)7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已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