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彩恩与夏长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恩,夏长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741号原告:张彩恩,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被告:夏长柱,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张彩恩与被告夏长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张彩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彩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