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洪庆、曹忠梅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洪庆,曹忠梅,于会,张燕,于耐先,王秀花,齐延向,田真真,潍坊宏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503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申请人:徐洪庆。被申请人:曹忠梅。被申请人:于会。被申请人:张燕。被申请人:于耐先。被申请人:王秀花。被申请人:齐延向。被申请人:田真真。被申请人:潍坊宏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延向。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洪庆、曹忠梅、于会、张燕、于耐先、王秀花、齐延向、田真真、潍坊宏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洪庆、曹忠梅、于会、张燕、于耐先、王秀花、齐延向、田真真、潍坊宏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89644.9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与其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89644.9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968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磊 搜索“”